本文转自:德州日报
企业“另起炉灶”逃避工伤赔偿
陵城法官火眼金睛识骗局


本报讯(记者董建新通讯员王海宁李晓)近日,陵城陵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资格、法官待遇认定案。火眼
该案中,金睛局工人王某在某食品公司车间工作时手部受伤,识骗后送医治疗。陵城治疗结束后,法官王某申请工伤认定。火眼经审查,金睛局人社部门认为王某受伤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4条第1项规定,识骗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。陵城
原告食品公司不服,法官表示王某是火眼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,金睛局且自家食品公司已经停止经营,识骗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取消工伤认定。
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为何在涉案公司打工?在审理中法官发现,原告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,注册了以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“空壳”公司,此“空壳”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原告食品公司地址基本一致,并且王某一直为原告工作,工资也由原告发放。
庭审中,“空壳”公司的另一位股东出庭作证,称自己一直认为在为原告公司工作,并不知道“空壳”公司的存在,也不知道自己是股东。这更加证明了王某系原告公司员工,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。根据食品公司提交的一份与王某签订的协议,约定若“空壳”公司出现经济问题,由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,这一约定明显不符合常理。种种迹象表明,原告所称“王某是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”不符合实际,原告与王某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。
此外,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了相关证据,证明在王某工伤事故发生前后,均能在市场上购买到原告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。事故发生后,原告公司仍办理相关纳税手续,因此其所称的“停止经营”也不能成立。最终经法院审理,判决原告所有主张均不能成立,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。原告食品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工伤赔偿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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